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2号)和《陕西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陕教贷〔2015〕18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贷款学生是符合认定条件且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第四条认定机构与职能
(一)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贷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科”)组织、审核和管理我校贷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贷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
第五条认定条件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辖区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校生。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
6.遭遇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即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
8.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第六条认定程序
我校非陕西籍在校生及新生贷款学生认定工作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校陕西籍在校生贷款学生认定工作由各学院和学生资助科共同负责。贷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书(规格A4纸、手写)。申请书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我校陕西籍在校生应如实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非陕西籍在校生及新生应如实填写《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2)。
(二)提供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非陕西籍在校生及新生应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陕西籍在校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三)各学院初审认定
1.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并保留谈话记录作为贷款档案材料留存;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3.民主评议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为副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贷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开展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结束后将初审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科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科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在公示贷款学生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各学院贷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科。
(四)学生资助科复审认定
学生资助科应对初审认定通过的贷款学生进行复审认定。复审认定通过后,应将最终贷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学生通过认定后,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申请贷款。学生可选择“使用登录名登录”或“使用身份证登录”两种方式登录。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真实完整填写各项信息后应导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八条申请续贷的学生,应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总结陈述上一学年思想和学习情况。
第九条我校陕西籍在校生于每年6月份携带《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在学生资助科办理贷款申请审批手续,领取《西安航空学院收费通知书》和《未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证明》;审批通过后,携带相关资料于每年7~8月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条我校非陕西籍在校生及新生携带《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按照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贷款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并审查合格后,与申请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报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内将贷款合同回执以学院为单位交学生资助科,学生资助科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贷款合同回执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合同回执信息发放贷款。
第四章 毕业确认及还款
第十三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应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对其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信息、账户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更新,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毕业时应在6月30日前,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同时填写、打印《西安航空学院毕业生生源地助学贷款诚信还贷承诺书》,并交学生资助科。
第十五条对于陕西籍贷款学生,各学院应在贷款学生毕业前组织召开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计划确认及毕业确认会议,指导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学生资助科对毕业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该贷款学生的还款计划,加盖公章后交贷款学生留存。对于非陕西籍贷款学生,各学院应督促学生按照学生生源地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因出国留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等原因离开学校终止学业时,要确认还款计划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资助科应将贷款学生出国留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等信息及时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醒贷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信息变更后,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要求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正常还款。每年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月1日)以后,贷款学生可以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当期还款额度;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9月20日之间),通过支付宝或前往就近县级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使用助学贷款专用POS机还款。
第十八条提前还款。贷款学生可以随时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联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提前还款申请,通过支付宝或前往就近县级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使用助学贷款专用POS机还款。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九条各学院和学生资助科要切实加强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做好贷款学生认定及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各学院要成立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监督小组,对本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应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和学生资助科要在每年5月份集中对学生开展征信宣传和诚信教育主题活动,努力实现资助与育人有效统一,使信用意识和诚信教育活动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停止贷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贷款学生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者;
2.提供虚假材料,套取生源地助学贷款者;
3.获贷学生铺张浪费,产生较坏影响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