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按学院规定已经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所下达的指标,结合学院实际,分解下达各二级学院资助指标。
第五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自立、自强;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
6.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当年资助:
1.在校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本学年度考试成绩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3.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或在班级排名后10%者:
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八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义务劳动,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不得低于2次。
第三章评审及发放程序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
3.各二级学院审核、确定候选人、公示(不少于5日)、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学院复审、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公示;
5.向上级部门报送推荐学生相关材料。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应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其它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为了有效使用各类奖、助学金,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年度累计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学费和住宿费之和。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除外。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同时,应接受学院主管部门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助资金;
3.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4.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5.受资助学生铺张浪费,产生较坏影响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