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西安航空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按规定已经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所下达的指标,结合学校实际,分解下达。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自立、自强;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
6.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当年资助:
1.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者;
2.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者。
第八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义务劳动和不少于2次的社会公益劳动。
第三章 评审及发放程序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
各班级成立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以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不低于全班人数的30%。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并报学院审核。
3.各学院审核、公示:
各学院要对班级评议结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定初审合格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学校审批、公示: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科对各学院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领导批准,上报教育厅。
第十条各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其它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助学金以现金、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各学院要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科科长和辅导员为成员的监督小组,对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进行监督,同时应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停止资助以及追回国家助学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之规定;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
3.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4.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5.受资助学生铺张浪费,产生较坏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航空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西航院字〔201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