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落实国家政策,合理发放资助资金,确保资助体系正常运转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与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科(以下简称资助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bat365官网登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管理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为副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和普通学生代表3--5名组成。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学生本人能够提供材料证明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家庭;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计算机学院部分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的;
五、在校外租房(因病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受纪律处分的;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资助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资助科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陕西省高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每学年结束之前,申请认定学生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领取《陕西省高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未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如实填写《陕西省高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每学年开学时,资助科布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陕西省高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高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细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召开专题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由班主任参照其他学生基本情况确定并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确定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资助科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陕西省高校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资助科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人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陕西省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