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2-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学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建设目标,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坚持价值引领,积极引导教师崇德修身,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充分发挥教师在师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代高校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有效构建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二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爱国守法。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五条明德敬业。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为己任,争做“四有”好老师。倡导“特别敬业、特别负责、特别朴实、特别团结”的师德师风和团队精神,秉承“德能日新、刚健有为”校训,弘扬“航空报国、立德树人、激情进取、志在超越”的西航精神,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崇教爱生。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做好学生的“四个引路人”。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尊重理解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七条严谨治学。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潜心问道,严谨治学,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守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服务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服务,为国家航空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九条为人师表。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统一,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保障

第十条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二级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校师德建设的整体合力。

第十一条成立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思想政治工作、人事、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师发展中心、督导办公室、校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监督。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落实学校师德建设的各项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

第十二条成立二级学院(部)师德建设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院(部)领导、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学生科科长、分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日常工作,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事实核实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建立一岗双责责任追究机制,各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共同承担起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

第十三条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将师德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为师德建设提供条件保障,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营造师德建设良好氛围。把师德建设贯穿于教学、科研、服务等日常工作之中,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关心教师、爱护教师、尊重教师,真心实意为广大教师服务,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把加强师德建设同解决广大教师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履行职责创造更加和谐的环境。

第四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十五条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工作首位,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加强教师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一)结合教学科研活动开展师德教育。加强对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加强教学督导和校院两级领导听课制度。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学习教育,引导教师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

(二)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师德教育。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开展弘扬践行爱国奋斗、航空报国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校园文化活动,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增强教师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三)结合教师培训开展师德教育。完善师德教育培训体系,在新教师岗前培训,辅导员、班主任入职培训,骨干教师研修,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等各类培训中,将师德专题教育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培训计划,将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校史校情教育等内容融入其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

(四)结合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通过科学研究访学研修挂职借调社会实践等方式,鼓励教师参与调查研究、企业实践、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加深对党情、国情、社情、民情、校情的认识与了解。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社会服务,增强服务行业企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五)结合党的建设开展师德教育。推动基层党组织参与师德建设,在师德教育中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党的建设各项制度、各项活动中融入师德师风教育环节。坚持在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实施双带头人培育工程。

第十六条加强师德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将师德宣传纳入全校宣传思想工作体系中统一部署,推进师德宣传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

(一)开展师德普法宣讲。每年9月作为师德师风主题宣传教育月,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教育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陕西省有关实施办法,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二)宣传师德先进事迹。举办校内外师德标兵、教书育人楷模、学术大师、教学名师等先进事迹报告会和专题讲座,通过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橱窗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形式,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高尚师德事迹,弘扬先进模范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修身育人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师德警示宣传。针对师德失范、师风不正、学术不端等现象,点问题、讲事例、正视听,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引导作用。

(四)开展师德建设理论研究。组织教师思政工作团队开展师德课题研究,提高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和长效性,提升教师师德建设的科学性。

第五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健全师德考核机制。师德考核单独列项,纳入教职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同部署、同考核,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师德考核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按照《西安航空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

第十九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制定外籍教师师德考核细则,各二级院部制定本单位所聘外聘教师师德考核细则,每年对外籍教师、外聘教师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完善师德考察评价机制。在人才引进、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奖评优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一)建立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师德考察机制,严把教师入口师德关。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存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人员,不予聘用或引进。

   (二)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等评聘考核环节,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首要考察内容。由教职工所在党支部负责进行思政和师德评价,二级学院(部)党总支负责审核把关,师德考察合格后再进行其他业务项考核。

第二十一条强化师德建设监督机制。建立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一)畅通师德监督渠道。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子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

(二)建立师德舆情监测制度。加强师德舆情监测,定期开展全校师德状况调查,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学校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师德舆论正确导向。

(三)健全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严格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章  师德激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强化师德激励机制。完善教师荣誉体系,设立“教书育人楷模”“师德标兵”“教学名师”“模范党员”校级荣誉,开展师德师风系列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突显师德典型的榜样作用和示范影响力。将师德表现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建立师德失范行为惩处机制。按照《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附件2),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师德行为失范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立问责机制。建立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建设不作为、监管不力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对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取消单位评优奖励资格。

章  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航空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航空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2.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1

西安航空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航空学院全体专任教师,以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和其他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条师德考核工作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三条 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西安航空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以《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的师德行为负面清单为具体对照。

第四条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触犯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严禁教师收受礼品礼金的“六条禁令”中任何一条情形的;

(二)违反学校师德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情节较重、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受到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师德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由二级学院(部)师德建设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德考核的方法、程序为:

(一)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我评定,并填写《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师德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师德考核表》)。

(二)学生测评。汇总本年度两学期教学期中检查学生评教结果。

(三)科室评议。由教师所在教研室根据教师日常师德表现提出考核意见。

(四)综合评议。由师德建设小组在教师自评、学生测评、科室评议基础上,结合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教师自评占10%,教研室评估占30%、学生测评占30%,单位评估占30%(当年未参加学生评教人员的分值比例按照教师自评20%,教研室评估40%,单位评估40%执行)。教师党员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

(五)结果反馈。师德建设小组向本单位教师反馈师德考核结论,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六)结果公示。师德建设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师德建设小组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

(七)学校审定。各师德建设小组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凡考核为优秀或不合格等次的,应同时报送说明材料。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最终考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各二级单位。

(八)申诉。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八条最终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首要条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师德考核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调离教学岗位;累计3次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并视情况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教师资格,列入禁止从教名单。

第十一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航空学院全体专任教师,以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和其他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三条全体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公共场合及网络信息平台上,散布或宣传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发表、转发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5.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6.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书育人方面

7.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8.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9.讲授或宣传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错误思想;

10.安排学生长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11.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威胁要挟学生;

12.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

学术道德方面

13.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等工作中虚假填报学历学位、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个人信息,未经被署名人许可而冒用、盗用他人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

14.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伪造他人签名,伪造文书,擅自更改已经生效的文件、合同;

15.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论文发表时一稿多投,恶意诋毁、歪曲他人学术思想和成果;

16.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违背社会伦理、科技伦理进行科学研究与试验;

17.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或滥用学术及科技保密原则,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行为。

18.其他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四)工作生活方面

19.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20.作为互联网群组(微信、QQ、贴吧、支付宝等)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2.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举报、造谣、传谣等形式宣泄个人负面情绪,散播不良、不实言论,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23.性骚扰同事,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4.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五)廉洁自律方面

25.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奖助学金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2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7.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强制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以获取个人利益;

28.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9.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0.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要求,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四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信件、邮箱、电话等方式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处室或二级学院(部)反映教师的师德问题。

第六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师德建设小组受理。受理部门可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受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受理程序。由媒体披露的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节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七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二级学院(部)师德建设小组受理后,应在15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对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调查单位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师的师德行为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在收到处理建议15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核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征得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一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本人。教师所在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教职工和投诉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在进行违反师德情况调查过程中,要保守工作秘密并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五条对出现负面清单所列相关事项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在处理执行期内受到新的处理时,其处理执行期顺延。

2.情节较重的,还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于以西安航空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教师处理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研究同意后,由原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解除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五章  问责追责

第十七条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在当年年终考核评优时,对二级单位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党委委员。

西安航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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