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校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干部管理监督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免(聘任)的各单位(部门)、二级学院及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聘任)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所在单位(部门)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聘任)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六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纪监、人事、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组成,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学校纪委书记负责召集。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等。
第八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规范有效的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门
1.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2.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函;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4.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纪检监察部门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提出审计重点对象或重点审计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2.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
3.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违纪违规线索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处理;
4.将审计结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和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
5.对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人事部门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及所在单位业务范围等相关资料;
2.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经济责任及其指标;
3.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涉及单位相关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
4.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审计部门
1.将联席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根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年度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制定审计实施计划或方案;
3.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情况,向组织部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4.加强同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通报审计情况或请示有关问题;
5.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6.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财务部门
1.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2.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3.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六)国资部门
1.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被审计单位提供资产明细、招投标等审计所需相关资料;
2.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3.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所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单位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特别是建立与实施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情况;
(六)执行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对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重要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每年由党委组织部向联席会议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经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后,由组织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函,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及审计力量情况,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采用社会审计服务,遵循上级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小组;
(二)开展审前调查;
(三)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四)发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
(五)召开审计进点会;
(六)实施审计并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七)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五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相关工作。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应参加会议,联席会议成员根据需要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应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如有收费项目,提供收费项目备案及票据使用相关资料;
(四)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五)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提供任职期间经济职责履行情况报告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管理分工;
(二)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三)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各项决策决议情况;
(四)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五)部门主要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尤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七)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部门及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个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反馈告知。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审计处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计处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组织部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学校组织、纪监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五条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分管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计评价的依据:
(一)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国家、陕西省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其他依据。
第三十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分工,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现任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结果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航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西航校字〔2001〕81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 |
西安航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