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科级领导人员。工会、共青团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校党委对处科级领导人员选拨任用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委组织部门履行干部管理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学校各方面工作中开拓进取,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和本部门(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朴实团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不滥用职权、不谋取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科级任职经历;对于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干部,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对于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
(三)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新提任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学、科研等部门及教学院(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同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工作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新提任的副科级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的必须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新提任的正科级干部应具有两年以上副科级任职经历。对于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
(三)新提任的教务处、科技处等处(室)及教学院(系、部)专业性要求较强的科级岗位干部应同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干部的职务晋升,一般应逐级晋升,个别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
经学校组织派遣援疆、援藏、扶贫或在地方、企事业单位挂职服务,经过锻炼,且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优先选拔使用。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组织部门承担干部教育监督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动议
(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经书记办公会讨论,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要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特别是紧缺专业学科专业带头人,复合型管理人才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对比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全额推荐或差额推荐。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分两步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处级领导人员人选,由全校科级以上干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党委同意,由组织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方案;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党委主持,说明人选条件、岗位要求和有关政策,提供干部名册,介绍参考人选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党委行政处室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科级领导人员人选,必要时也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党委研究确定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实施,有关党(总)支部或单位协助。
第二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注意考察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工作实绩考察,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洁情况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属分管校领导和拟任职务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表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属分管校领导和拟任职务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形成考察情况报告;
(八)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院(系、部)为:现任班子成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工会分会主席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其他工作部门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三)听取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于教学院(系、部)的行政处科级领导职务还应听取教学、科研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思想政治素质好、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应就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在党委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按干部管理权限,须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九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需要上报备案的干部,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校工会、共青团干部任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任职、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对拟提任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可能影响任职的,应充分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必要时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按照予以任用、不予任用、暂缓任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该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人员任期制度。
(一)实行选任制的干部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二)其他按照处科级领导人员管理的岗位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四年(聘任制含试用期一年)。
第三十七条 处科级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相应调整:
(一)对于身体原因不能履行领导职务的;
(二)距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处级领导干部转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岗位,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科级领导干部转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岗位;
(三)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所在岗位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三十八条 处科级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或者任职年龄界限者;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应担任现职务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实行处科级领导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因公辞职,是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相关规定向校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一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审批。
处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处科级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四条实行处科级领导人员降职制度。
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降职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情况辞职的干部,不保留领导职务待遇,待遇按新从事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四十七条处科级领导人员职务的任职时间、工资待遇: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其任职时间自党委下发任职文件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任命的,其任职时间自党委下发任命文件之日起计算;
(三)试用期干部,试用期满考察合格者,其任职时间自党委下发试用期任职文件之日起计算;
(四)干部(含试用期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所任职务的工资待遇。干部职务任免后从下一个月开始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转任非管理岗位的干部,享受相应岗位等级的校内绩效工资,其他待遇不变。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人员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同一职位上任满两届的,应当轮岗交流,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继续留任;
(三)轮岗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九条实行处科级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条实行处科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培训、考核
第五十一条处科级人员培训要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干部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政治理论,专业技能,现代管理,法律法规,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廉洁从政教育等。
第五十二条 处科级领导人员的培训要坚持任职培训和上岗前培训相结合,校内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学历培养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处级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五十四条 处科级领导人员应该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干部培训班的学习,对于年度缺席应参加的任职培训累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课时的,限期在年底内补课;对于在任期内缺席应参加的任职培训累计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课时的,不得提任;对于拒不参加任职培训的,不得连任或延聘。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干部培训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经费。干部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处级岗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中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要求和学校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置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命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时,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学校党委对干部的统一调配,坚决执行学校党委派进、调出或者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党委决定的责任人和当事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有经济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职前必须进行离任经济审计。
第六十条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二条干部任用和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要认真受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航空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西航党字〔2015〕9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抄送:党委委员。 |
西安航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