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经营单位、暂住人员、务工人员及临时工。
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保卫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校长任主任,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办工厂、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决议,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年度消防考核工作。
(二)组织制定、修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检查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检测和更新工作。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做好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校内消防管理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开展节假日、寒暑假、各项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四)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对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参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招投标和验收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对有关单位、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报告。
(八)监督检查学校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消防设施值班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督促各单位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十一)协助属地消防管理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协助校内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决议,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签订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岗位。
(四)结合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六)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所辖区域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证所辖区域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遮挡消火栓、灭火器材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在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公寓、消防控制室等重点防火部位配备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加强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期重点时段安全值班制度,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十)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政府消防机构审查后,并及时报保卫处备案,并做好施工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本单位消防档案,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预案演练。
(十二)火灾发生后,要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主动接受事故调查。
(十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外,后勤保障处、学生工作部(处)及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宿舍管理方面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牵头,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和消防演练,学生工作部(处)及各二级学院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加强学生宿舍抽烟、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险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重点要害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相关单位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单位的安全员对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学生活动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期间,场所管理单位须指定防火管理人员随时巡查,活动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查,关闭电源,消除隐患;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安排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对外出租的房屋、场地等消防安全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由用工单位负责;个人对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应加强对租住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在教学区、学生公寓区内为电动车充电;家属区内私家电动车辆需充电时,必须在有专人监管、有固定专项插座和安全隔离的空间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部门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委托管理时,须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对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学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要会同保卫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对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学校配置的灭火器材等负有管理责任;要做好日常的保管和检查,避免人为破坏和丢失;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损坏、丢失的,对单位及管理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校园内举办各类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场地管理单位,要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向学校递交的审批报告中必须附上消防安全活动预案,明确责任人、安全员并保障安全通道的畅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或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电器设备、线路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及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使用、储存、购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分类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使用管理规定,天然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开挖或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必须经天然气公司办理。
第二十条校内建筑物地下室、人防工程不得开设娱乐性、经营性场所,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有挥发性气味的物资仓库。
第二十一条对校内动用明火实行严格审批制度。校园内禁止焚烧杂物、垃圾,严禁在学生公寓、图书馆、临建房屋、教学楼、实验楼、重点要害部位等场所使用明火;严禁未经批准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凡是在教学、科研、施工改造中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按照安全防范措施动用明火。对未经审批的明火作业,保卫处有权现场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是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检查分为消防及公安机关检查、保卫处检查、专项检查和单位自查四种形式:
消防及公安机关检查:是指消防机构、派出所依照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在辖区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驻地消防机构、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保卫处检查:由学校保卫处根据学校消防责任人及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工作安排,依照有关规定,对校内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登记,填写《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
专项检查:由保卫处及相关职能处室,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寒暑假前及依照上级部门安全工作专项行动要求和学校安排,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单位自查:由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按照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下属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每季度至少对各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或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组织机构、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档案及重点部位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情况;
(五)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
(六)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它需要消防安全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泵房、消防池(水箱)、供水管道、阀门、消火栓、火灾报警系统等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
(二)疏散通道、消防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及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及所属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
(五)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和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其它易燃及重要物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监控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七)火灾隐患、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它需要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而影响使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所属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室内有无堆放易燃物品、杂物;
(六)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及尽职情况;
(七)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检查中,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违章者当场纠正并督促整改:
(一)违章进入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手机、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作他用的;
(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或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断消防设施电源,关闭或封堵消防供水管线的;
(八)消防泵没按规定定期运转维护的,供水管道阀门锈蚀不能正常开启、关闭的,自动消防控制系统备用电池未按规定充放电的;
(九)未发生火警或未经保卫处批准,私自从消火栓取水的;
(十)其它应当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及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核查、整改。对下达的《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将隐患情况向保卫处汇报,提出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予以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强人防工作力度,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或个人要将整改情况记录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处置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订学校的灭火、应急疏散处置预案,校内各单位应依据相应法规和实际情况自行制订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处置预案,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按照预案,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章 设施、器材、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单位及公共建筑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器材自备,消防设施自行维护,并接受保卫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对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或挪作它用,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设备。
第三十六条消防自动联动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操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第三十七条消防监控室不得移作它用,消防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制度,爱岗敬业,爱护设施设备,保管好技术资料,做好值班记录,能够熟练操作并排除简单故障。
第三十八条保卫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喷淋头、防火隔离门、消防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系统维修及增配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要依照保卫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消防设施、器材维修及增配计划。
第三十九条严禁私自将消防器材用于非消防灭火用途,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使用过的灭火器要及时送回保卫处维修、更换、补充,并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保卫处。
第四十条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消防供电系统、供水管道、排烟系统、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箱)、消防电梯等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四十一条申领消防器材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署意见后,由保卫处根据使用环境确定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性能的消防器材。
第七章 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学校成立以校卫队为主、各消防重点部位安全员、学生为辅的校园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第四十三条保卫处指导各单位成立义务消防工作组织,学生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学生处和团委负责组建,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学习消防知识、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掌握防火和疏散逃生的技能。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四条学校和各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设备情况和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校园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申报确立并专项建档、重点督查监管。
第四十六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维护保养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测试(防雷、防静电)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全校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围绕“四个能力”建设开展好宣传、培训活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明火作业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门培训,重点要害部位的上述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专门培训。
第四十九条每年的11月为全校“11·9”消防安全活动月,集中学习、宣传消防知识和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灭火器材使用培训,举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及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稳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和评比工作,实行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在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赔偿和行政处分等处理。
(一)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或冒险作业的;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动用明火的;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四)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阻挠报警,或负有报警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延误火灾扑救的;
(五)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或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除、使用公安机关、保卫处查封的隐患场所、部位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
(八)未坚持每月防火检查,或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未坚持每日防火巡查,或检查记录不全的;
(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离岗的;
(十)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情节轻微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
第五十二条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赔偿和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航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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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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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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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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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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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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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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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箱、消防设施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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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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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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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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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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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消防栓完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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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人员宿舍安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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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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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运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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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消防自查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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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隐患、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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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情况落实及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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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
被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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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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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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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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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安 全 隐 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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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改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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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验收时间 |
年月日 |
检查单位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被检查单位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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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保卫处备案一份。
附件3
校园火灾处理工作流程图
抄送:校领导。 |
西安航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