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妥善处理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有关单位对学生的参观、实习及社会实践等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活动),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通过活动使学生增进对国情的了解,受到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激发学习热情。
第三条禁止学生个人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禁止学生非法集会;禁止学生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
第四条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学生外出要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并报学生处备案;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全院性学生活动,由主办单位做好组织工作。
第六条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组织者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出活动登记表,报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由教师带队实施,活动结束后,带队教师要及时向本二级学院汇报情况。
第七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组织者和带队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要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通报,并妥善处理。
第八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及当事者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