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早操、实习、实验、政治学习、劳动、军训及学生必须参加的各种集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2.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规定手续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3.学生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请病假需持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时先填写请假条,一天之内由班长签署意见,报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科审核,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4.学生在考试(补考)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必须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生管理科审核,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
5.请假获准并由副班长登记后,学生方可休假。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对未请假、请假未批准和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
6.学生考勤工作由副班长负责,及时、如实地填写考勤周报表,每周末由班主任签字后交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汇总并填写考勤月报表。
7.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无故旷课一天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在班会上作检查。对连续旷课两天或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者,除批评教育和班会上检查外,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对累计折算旷课达到第七条规定者,应按规定处理。对累计迟到、旷课三次者,取消其一切评比及评优资格。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