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实习的保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泄露有关机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习前,有关二级学院(部)必须对全体实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法与有关保密规定。实习中全体实习人员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保密制度。
第二条 实习期间借阅、摘录、复印有关资料或拍摄实习现场实物、技术设备、生产工艺和其他有关内容,应事先征得实习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 一切保密资料均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未经实习单位同意,实习单位的保密资料不得带出指定地点或转借他人。
第四条 实习内容必须记在学校统一印制的《实习报告》上,不得将其撕毁或拆散使用。到保密单位实习时,实习结束后《实习报告》需交实习单位有关负责部门审查,然后由实习队负责人带回交二级学院(部)归档保存。
第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取得的图片、原材料、产品样品、软件程序等,回校后应统一交实习负责人处理或上交所在学院(部),不得私自处理。
第六条《实习报告》只能记录实习业务内容,不得另作他用。
第七条 不同专业、不同实习单位或不同实习任务的师生,都不得互相交流实习单位的机密资料,不得互通保密情况,不得口头、书信、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对外泄露机密,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内容。
第八条 凡发生失密事故,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实习单位和学校。一经查实,按照实习单位及学校有关制度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