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教字〔2015〕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办学质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的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工程应用型人才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工作,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保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照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完善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转化先进科技成果,更新、改革实验内容和教学方法,逐步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比例,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进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实验系统处于完好和备用状态。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教务处作为管理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 检查监督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 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 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校、二级学院(部)二级管理,以二级学院(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 有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相关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全面规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执行项目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屋、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从教学事业费、企业资助、政府专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等途径筹措等实验室建设资金。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信息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保证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快捷的实验室信息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五章 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水平,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落实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负责实验项目开出论证及相应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指导书制定编写等工作。
(三) 负责完成实验教学工作任务实施。
(四) 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五) 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六) 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七) 督促检查实验项目卡、实验室运行记录、实验室设备维修记录等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各项记录。
(八) 负责实验教学工作总结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安 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早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